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税务网校 >> 纳税实务 >> 各行业纳税实务 >> 正文

退保业务相关佣金能否税前列支
作者:李晓荣 文章来源:江西省信丰县国税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3 15:10:07
        问:我公司是一家保险企业。今年7月份,公司因投保人缺乏再支付缴纳保费能力,公司为这些投保人办理了退保业务后,再从退保扣除的费用中支付了一笔相关佣金给推销业务的代理人。近日,税务人员到公司开展税源调查时指出,公司支付的这笔佣金不能在税前扣除。他们的说法对吗?
         答: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0号)规定: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已经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人员的提醒是正确的。
文章录入:alkl    责任编辑:yih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