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税务网校 >> 纳税实务 >> 房产税 >> 正文

自有房屋按什么缴纳房产税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吉林地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9 11:24:56
  我企业的房屋已经使用15年了,账上的余值已剩下的不多了,而交纳房产税时税务机关却让我按房屋的原值交纳,我觉得很不公平,我认为应当按房屋的余值来交房产税比较公平,请问我到底按什么来交房产税才是正确的呢?

  答:国发[1986]90号文件规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财税地[1986]8号文件规定: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

  吉政发[1987]16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

文章录入:alkl    责任编辑:alk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