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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未开发的土地也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南京地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5 22:45:58

  问:我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现在购买了不少土地,但其中有一部分未开发,请问这些尚未使用的土地,我们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上述七种情况外,使用土地都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你公司购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虽然未使用,但因不属于法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应按要求缴纳土地使用税。

文章录入:accsky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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