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税务网校 >> 纳税实务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文

购置填海整治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4 21:40:04
  近日,我公司在一港口附近新购置了一块A公司2006年填海整治的土地。请问,我公司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因此,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