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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北京地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5 13:37:27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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