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税务网校 >> 纳税实务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正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资助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9 14:35:46
  1.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进口产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民政福利企业符合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符合返还所征增值税的,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同时返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学校办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符合返还增值税的,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同时返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国有、集体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等业务由财政部门返还多征的增值税时是否返还所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财政部门决定。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发 表 评 论
    姓 名:   性 别:
    Q Q号:   Email:
    我要给这篇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请自学遵守,注意文明发言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财税导航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招贴招聘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7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