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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车船税涉税事项的相关规定
http://www.xucpa.net 2012-1-30 13:17:25   中华会计网校   未知   点击: 我要评论

   根据车船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同涉税事项可以分别在不同地点进行办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减免的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办理。

    下列涉税事项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公共交通车船的减免事项;(二)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的减免事项;(三)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车船的减免事项;(四)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减免事项。

    下列涉税事项可以在保险机构办理:(一)捕捞、养殖渔船的减免事项;(二)军队、武警专用车船的减免事项;警用车船的减免事项;(三)农村居民拥有的,并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减免事项;(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的减免事项;(五)拖拉机不征事项;(六)纯电动车不征事项;(七)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的不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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