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题
1、答案:(1)A(2)CD(3)D(4)ABD(5)C
解析:
(1)结合本题,强生公司与化肥厂签订的合同,以化肥厂的通知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结果。结合本题,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化肥厂签订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化肥厂没有通知,该合同尚未生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没有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取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4)黎某持化肥厂盖章合同与麻塑公司签订合同,麻塑公司不知道真实情况下,麻塑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该合同有效。《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黎某是强生公司的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给强生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黎某以化肥厂的名义与麻塑公司签订协议,侵犯化肥厂的权益,由此给化肥厂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5)《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答案:(1)B(2)C(3)A(4)A(5)B
解析:
(1)《刑法》第205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
(2)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人拒绝的,属于犯罪未遂
(3)逮捕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4)《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5)《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