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列举的三个考生存在疑问比较多的问题,通过纳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即可以解释:
1.问:投资收益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时是否需要还原?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规定:投资收益金额无需还原计算。
2.问:企业销售固定资产的收入作为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吗?
答:不作为。企业销售固定资产的净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和《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5行“其他收入”项目中。而根据税法规定,招待费和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因此,企业销售固定资产不作为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3.问: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前所得是否包括公益救济性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实际支出?
答:不包括。捐赠支出在会计上是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的填报内容是与第5行 “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但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由此可见,捐赠的实际支出在计算纳税调整前所得是要剔除的,而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中按照税法规定作限额扣除。
因此,考生在学习《企业所得税》一章时应给予该章相关报表和说明必要的关注,以便有效加深对企业所得税相关内容的理解,提高学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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