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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淘汰设备 注意相关规定
作者:张碧莲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4 14:51:38
  近日,纳税人询问,他们企业有一批高能耗高污染的淘汰的落后机器设备急需处置,问应该按照国家的哪些规定进行处置?
  根据《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9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首先必须是淘汰的落后机器的直接实施主体,才有资格处置淘汰的落后机器设备。第二,企业处置淘汰的落后的机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拆除、爆破、先封存后改造等方式对落后设备进行处置,不得将其整体出售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继续进行生产。第三,企业如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和鼓励淘汰落后设备的有关款项,应按《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即企业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和鼓励淘汰落后机器设备的有关款项,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三是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四是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五是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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