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在使用公益金购置固定资产时将法定公益金转入盈余公积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固定资产的实物存在,且属于固定资产。但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其价值将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减少而损耗。因此,相应要减少由公益金转入的任意盈余公积金额,借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处置固定资产时,由于固定资产实物已不存在,因此,应将处置时的净损失冲减尚未冲减完的盈余公积(由公益金转入且在折旧时未冲减完的部分)。而教材中所说的将原支出数全额转回到法定公益金中去的做法不能接受。因为这样的处理与用法定公益金购置的固定资已不复存在、相应资产已经耗费这一事实不相符合。
笔者认为,一些读者之所以提出上述异议,主要是在以下三个问题上认识不够清楚:
一、法定公益金是从企业净利润中提取的,即使其提取的目的是为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购建,为企业的持续经营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其所有权最终归企业投资者,且这部分资金来源与其他自有资金来源一样,共同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目的是提高企业职工待遇、为企业正常经营和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应的折旧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计入当期损益,并依法享受税前抵扣。而将折旧费用冲减任意盈余公积、减少投资人权益的做法,是没有划清企业经营风险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的界限,错误地将经营支出与企业经营亏损等同起来,划给投资者承担,这是不对的。另外,企业在无法定公益金或法定公益金不足时,也可能用其他来源的资金用于该项购置,而无论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何处,其本质用途是不会改变的,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应保持一致。
三、在集体福利设施被处置后,由于集体福利设施已不存在,也就没有法定公益金被固定用途的资金占用,应将其账面余额恢复到可支配额,所以应按原支出数转回任意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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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xiaozhu 责任编辑:xiaoz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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