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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在审批前后的会计处理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5 1:07:42
  每年1月15日前,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

  因为财产损失的申报与批准需要间隔一定的时间,且财产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利润总额和按照税收法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也不一定相等。所以在税务机关审批前,可以先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将财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再作纳税调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财产损失审批前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库存的再生PS版,因市场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形成该部分商品滞销。该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于2006年6月30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该商品进行计价。账面成本28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224000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6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56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56000

  2006年12月9日,该部分商品保质期限已到,无法销售,只能作废铝变卖处理。该批PS版折合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重量0.8公斤,根据近期废铝的市场价格每公斤10元估算,则该批废品价值为40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280000-40000)×17%=40800(元),报废PS版形成实际损失:280000-40000+40800=280800(元),管理费用再次入账金额:280800-56000=224800(元)。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董事会同意后,对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该部分商品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224800

  原材料40000

  存货跌价准备56000

  贷:库存商品2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00

  对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360000

  贷:应收账款360000

  年度终了,该公司扣除上述两项财产损失后的利润总额为1000000元,并作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应缴所得税330000元,在扣除预交的260000元所得税后作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7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0000

  该公司还分别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和5%计提了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二)财产损失审批后的会计处理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接到某公司提供的有关财产损失的申报材料后,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指派3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实地核查。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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