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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成本差异不是利润调节器
作者:高令奎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15:49:54
  山东省肥城市某大型国有工业企业原材料实行计划价格核算。日前,肥城市地税局在对该单位2006年账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材料明细账中的“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所列各类材料的贷方余额多数大于“原材料”账户余额。
  “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是实行计划价格核算的企业的“原材料”账户的备抵调整账户,起着将“原材料”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的重要作用,它不可能大于“原材料”账户贷方余额。检查人员通过明细账和总账的核对发现,该公司总账“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年初借方余额为857431.31元,年末贷方余额达5241523.23元,而“原材料”账户年末结存只有2411236.70元,相差十分悬殊。原来该公司通过每月领用原材料,只按计划价格计入成本费用,未按财务制度及税法规定正确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将材料成本差异正确分摊计入成本或费用。
  该公司为了调节利润,人为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贷方差异不按规定及时分配,而较多的留在了贷方,以此筹划的结果造成了年末余额异常加大,使“材料成本差异”成为企业用来调节成本利润的调节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采用计划价格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该公司当年共耗用原材料228187450.11元,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经计算为-6.83%,所以应调整材料成本差异15585202.84元,而该单位实际摊销节约差异10500256.68元,少调整节约差异5084946.16元,少调整的节约差异应在生产成本、产成品及已销产品成本中分摊。其中,已销产品成本为244873591.05元,经计算,已销产品应分摊3428230.27元。对于已销产品分摊的差异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1131315.99元。
  实行计划价格核算存货企业,“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是一个通用的利润调节器,利用该账户做手脚的企业,通常会将材料的计划价格远远高于真实价格,并且不按规定对计划价格进行调整,使“材料成本差异”贷方出现异常,成本与费用虚增,挤占了当期利润。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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