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会计实务 >> 技能辅导 >> 记账技能 >> 正文

同样的限售股份 不同的会计处理
作者:朱德峰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1 18:32:21
  招商轮船在去年首次公开发行时,曾向中海发展、中集集团、深圳华强等14家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根据有关规定,这些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自招商轮船上市之日起将锁定12个月,而在中海发展、中集集团、深圳华强日前公布的半年报中,三家公司对各自所持有的同一性质股份的会计处理却不尽相同。

  中海发展表示:“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招商轮船股票,公司将其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按期末市场价认定”。因此,中海发展对其所持有2000万股招商轮船确认了6040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上半年净利润,相应增加了股东权益。

  中集集团的半年报显示,其所持有5000万股招商轮船被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了1.2亿元左右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计入资本公积。虽然不影响中集集团上半年的净利润,但增加了期末的股东权益。

  深圳华强则是将所持有的5000万股招商轮船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核算。根据新会计准则,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期末的账面价值较初始投资成本并没有发生变化,均为18550万元。深圳华强只有在实际收到招商轮船派发的现金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净利润,并相应增加股东权益。

  造成上述差异的关键在于,三家上市公司对其所持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性质“会计估计”不同。深圳华强认为这些股份“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中海发展与中集集团则均认为这些股份“在活跃市场中存在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只是中海发展取得这些有限售条件股份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说是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其进行管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中海发展今后即使不出售这些股份,也不能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样,即使中集集团将在解除限售条件后的短期内出售这些股份,也不能将其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