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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的非货币性交易确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会计天空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9 18:03:06
    由于非货币性交易双方参与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有时会不相等,从而需要运用少量的货币性资产来进行补价。补价是指非货币性交易中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作为货币性交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按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支付补价的企业,应按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例】长江电器进出口公司以彩电生产设备一台与新光彩电厂交换彩色电视机500台,彩电生产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 020 000元,公允价值为1 150 000元;彩色电视机的账面价值为800 000元,公允价值为900 000元。新光彩电厂另行支付长江电器进出口公司250 000元,确定其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如下:

    长江电器进出口公司(收到补价的企业):250000/1150000=21.74%

    新光彩电厂(支付补价的企业):250000/(900000+250000)=21.74%

    计算结果显示,长江电器进出口公司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比例的21.74%,新光彩电厂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之和比例的21.74%,均低于25%,因此交易双方均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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