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处置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转让其所有权,即出售无形资产;二是让渡其使用权,即出租无形
资产。
(一)出售无形
资产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出售无形资产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其所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定义,因而出售无形资产的所得应以净额列作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按税法规定,出售无形
资产应按售价的5%计算应纳的营业税。
对于出售无形资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应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所转让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账户,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账户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
资产损失”账户。
【例1】大华饭店所购买的成本150 000元、摊销期为10年的商标权,已使用4年,现转让给某单位,取得转让收入98 000元存人银行,计算转让收入应纳的营业税为4 900元。
该商标权使用4年后的摊余价值=150 000-150 000+10 × 4
=90 000(元)
财会部门根据计算结果和有关凭证,对该项出售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98 000
贷:无形
资产——商标权 90 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 900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
资产收益 3 100
(二)出租无形
资产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是指仍保留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只是将其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因此,出租无形资产时,不应注销无形
资产的账面摊余价值。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的与出租有关的费用,如履行出租合同规定义务时所发生的咨询费等,依据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相应地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中。
【例2】若上例大华饭店只是转让商标的使用权。按合同规定,出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咨询服务,而受让方使用该商标应按所取得营业额的5%付给出让方使用费。假定大华饭店以银行存款支付咨询费800元,收到受让方汇来的使用费20 000元存人银行。财会部门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 000
(2)支付咨询费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800
贷:银行存款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