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形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
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一般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不具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通常表现为某种权力、技术或获取超额利润的综合能力,如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2)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但并不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都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能够在超过一个营业周期内为企业服务,使企业长期受益,而应收款项等资产虽然没有实物形态,但却不能在超过一个营业周期内为企业服务,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3)持有的主要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出售。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即利用无形资产来提供商品、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企业经营
管理服务,而不是为了对外销售。
(4)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无形资产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较多地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5)通常是企业有偿取得的。只有花费了支出的无形资产,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否则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发达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无形资产愈加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中也必然更多地涉及无形资产的核算。因此,正确地确认无形资产,合理确定其价值,加强其管理与核算,对于正确反映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经济资源和财务成果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无形资产的内容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1.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发明者的申请,依法授予发明者在一定年限内享有其发明成果的独占权利,包括独家制造、销售和使用的权利。在法定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他人若利用该项专利,必须先得到该专利所有者的同意,并付给其一定费用;否则,视为侵权,要受法律追究。专利期满,专利权所有者对其发明所享受的独占权自行消失,专利技术为社会公有。
2.商标权
商标是用来辨认特定商品或劳务的标记。商标权是指在特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名称或图形的权利。商标经过注册登记,就获得了法律上的保障,他人未经许可若使用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则构成侵权。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独占使用权和禁止权。独占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享有人在商标注册的范围内独家使用其商标的权利;禁止权则是指商标权享有人排除和禁止他人对商标独占使用权进行侵犯的权利。商标权享有人对自己拥有的商标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转归他人所有,也可允许他人使用。
3.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著作所有者对其著作(论文、作品、软件等)所享有的独家使用或控制的权利。按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所有者拥有的著作受法律保护。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4.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亦称专有技术,是指发明者实际应用的、未公开、未申请过专利权的专门技术资料、经验、技术知识和技巧等。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权一样,也具有排他性,为发明者所独占,但它与专利权又有诸多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在法律保护方面,专利权受法律保护;而非专利技术因未申请专利,故不受法律保护。其二,在机密性方面,专利以公开为原则,只有公开,法律才能保护发明人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则是保密的,发明者只有靠保密手段来维护其利益,在转让其专有技术使用权时,则依靠合同来保护其秘密。其三,在权利的期限上,专利权有法定有效期,期限届满,专利权就终止,从而失去法律保护;而非专利技术则无法定期限,只要能保密下去,就可以长期享有其利益,一旦泄密,便不成为非专利技术,失去其价值。
5.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经国家准许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城市的土地属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其余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国有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投资。
6.经营特许权
经营特许权又称专营权,是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7.商誉
商誉通常是指一家企业由于所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信誉好而获得了客户的信任,或由于组织得当而生产经营效益高,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的诀窍,或由于历史悠久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营经验等而形成的无形价值。这种无形价值能使某一企业的获利能力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商誉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商誉与作为整体的企业有关,因而它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的可辨认的各种资产分开来出售;其二,有助于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用任何方法或公式进行单独计价,它们的价值只有在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时才能按总额加以确定;其三,商誉的存在,不一定有为形成它而发生的各种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