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考勤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并计提职工福利费。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船员航行津贴、船岸差、油轮津贴、危险品津贴等各种工资性质津贴和补贴,也应按标准计算支付并记入各工资项目。
企业支付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用途和费用项目归集分配。本月应付的全部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在本月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归集,并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配记入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月末,财会部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工资及福利费用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
1.运输船舶的船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客、货运业务成本负担,记入“船舶固定费用”(海洋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内河运输企业)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海洋运输企业的替补公休船员、后备船员、培训船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记入“船舶共同费用”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内河运输企业后备船员(包括待分配船员),在岸待命期间发生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如能直接记入各船舶类型(或各船舶)“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的,则直接记入;如不能直接记入的,则按各类船舶(或各船舶)定员比例分配,记入各船舶类型(或各船舶)运输成本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客货轮船员中直接与客运有关的客运业务员、客运服务员等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以及直接与货运有关的货运业务员、理货员等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分别记入客货轮的客运和货运成本。客货轮(或客轮)上专为旅客服务的餐务、理发和小卖部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以及船舶修理期间船员调离船舶从事其他工作所发生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其所从事的其他业务负担。
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非通航期留船船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记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留船船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记入“营业外支出”。非通航期或断航期从事其他业务的船员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分别由其他业务成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