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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1 21:01:47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业务时,向被保险户收取的全部款项,就为保险公司的营业额。它的值等于保险公司“储金”账户上所记载的金额,不是指储金的利息收入(对储金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其是否征收营业税)。同时对返还的所谓储金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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