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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关于设置一般准备过渡期问题的规定
作者:cpa天空 文章来源:www.xucpa.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4 9:27:01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已经考虑了一般准备一次性到位的困难,因此一般准备2005年无法到位的,可以分年到位。为防范不可识别风险,金融机构应在3年左右提足一般准备,最长不得超过5年。
文章录入:xiaozhu    责任编辑:xiao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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