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会计实务 >> 出纳操作 >> 现金管理 >> 文章正文

库存现金限额的相应规定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待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7 10:05:00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凡在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商业企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是:

  库存现金=前一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办理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程序为:首先,填制现金库存限额申请批准书;其次,报送开户银行签署审查批准意见和核定数额。

  库存现金限额经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

文章录入:alkl    责任编辑:alk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发 表 评 论
    姓 名:   性 别:
    Q Q号:   Email:
    我要给这篇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请自学遵守,注意文明发言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财税导航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招贴招聘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7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