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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外汇结算之外汇结算概述
作者:cpa天空 文章来源:www.xucpa.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7 14:21:44
许多国家的受益人只接受本国银行或其他机构开立的保函,因而许多外国的委托人只能通过本国银行请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或其他机构开立保函。

  (2)交易内容

  保函中必须明确规定为交易双方的哪一项交易提供扣保。在交易双方的义务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的情况下,保函应列明合同号、合同签订日期、签约双方的名称等。

  (3)担保责任

  保函的主体是保函中保证人向受益人所承担责任的条款。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担保金额。担保金额是保证人责任限度,它通常就是受益人的索偿金额。担保金额不一定是具体的金额,也可以是交易金额或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除非保函中有明确规定,担保金额不因义务的部分履行而减少。

  (4)保函的有效期限

  保函一般都规定一个明确的有效期限。除非保函中有特别说明,保函的有效期指收到受益人索偿文件的最后期限。有效期限一过,保证人的责任便解除了。

  (5)保函终止到期日

  保函应明确规定其终止的有效的日期。如保证人在终止到期日以前未接到受益人的索偿文件,则保函自动失效,如发生素偿,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已得到充分满足丽索偿了结时,保函即告终止。保函终止后受益人应将保函退还给保证人。

  保函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非贸易以及融资活动中,保函的使用范围十分广泛,相应地保函的种类也很多。以下介绍的几种最常见的保函:

  (1)投标保函,是在国际投标时,保证人向招标人(受益人)承诺:当投标人(委托人)万一中标而不履行其义务时,保证人将向招标人赔偿一定金额的款项。

  投标保函主要用于担保投标人在投标后开标前不撤销投标和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保证签约并支付履约金,否则将由保证人向招标人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从而保护招标人的利益。

  (2)履约保函,是保证人向受益人承诺,如果委托人没有履行它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时,保证人将按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款。

  履约保函的使用范围较广。在国际招标中,招标人往往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保函,以保证中标人未履约时由保让人赔偿损失。在货物进出口业务中,出口商要求进口商提供膛约保函,在出口商履约交货后,如进口商未技合同按期付款则由保证人负责偿还;进口商也可要求出口商提供履约保函,如出口商未能按期交货则由保证入向进口商赔偿损失。此外,在国际劳务合作、国际技术贸易中也经常使用履约保函。

  (3)还款保函,是指保证人向受益入(贷款入)承诺:如果委托人(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将向受益人偿还本息。

  在国际融资时,外国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还款保函,以保证其贷款的安全,此外,在国际贸易和非贸易业务中,受益人向委托人预付货款或定金时,要求委托人提供保函,保证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时退回预付款项,如未退回则由保证人偿付未退款项的本金,这样的保函也属于还款保函。

  除了上述三种基本的保函外,还有比如设备进口使用的维修保函,设备租赁时酌租赁保函等等。

  五、外汇结算方式的选择

  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对外经济业务时,必须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这样才能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同时加速资金的周转,扩大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的发展。而要选择最佳结算方式,首先应对交易对手情况,国际市场供需变化和价格变动以及交易对手所在国的贸易制度、商业惯例和外汇管理体制等等进行深入的了解。如果交易对手信用良好,那么就应当选择风险较少的结算方式,以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防止吃亏上当。其次,应对国际市场供需变化和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在市场需求较旺和价格行情看涨时,在出口时可以要求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结算以便尽快地、安全地收回资金,在进口时则可以采用付款交单托收方式或者跟单信用证方式,以保证在付款后能取得货运单据以提取货物。此外,交易对手所在国的贸易管理制度、外汇管理制度以及商业惯例也是选择结算方式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有些国家实行交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进口必须有进口许可证,进口付汇必须等到货物进关后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对这些国家出口最好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等等。还有,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和资金利率的变动也是选择结算方式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某国货币汇率呈不断下跌趋势,那么向该国出口应尽量采用即期信用证方式或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等,以便尽早地收回货款,减少汇率下跌而带来的损失。

  一般来说,在出口贸易中,为保证收汇的安全迅速,一般多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方式;为促进出口,对部分地区资信较好的客户,可以采用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对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一般应当慎重,对某些积压商品、库存量较大的商品为搞活资金,在较有把握情况下可以采用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此外,对港澳地区的鲜活商品贸易一般可用汇款方式。

  在进口贸易中,大多数应采用信用证方式,对于某些小额交易也可采用汇款和托收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两种支付方式结合起来,比如将信用证方式和汇款方式相结合,在信用证中规定凭货运单据支付发票金额的一部分,余款等货物到达目的港并经检验后用汇款方式支付;或者将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合起来,在信用证中规定卖方开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汇票买方付款时不要求附带任何单据,属于托收部分的汇票则要在提示汇票时附上全套单据,买方按即期或远期付款。

  有时,还可以将汇款方式和保函相结合,即由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保函,保证卖方先汇付一部分定金或一部分贷款,余款等货物装船后卖方提供货运清单时支付,等等。

  此外,对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或交通工具的交易中。由于金额较大、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并将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结合使用:即桉照合同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用汇款方式先汇付部分定金,其余货款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分期支付,由买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付款;最后一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或者在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满时采用托收方式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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