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用证按照有没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①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得到保兑银行的保兑。“保兑”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保兑的手续一般是由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保兑文句。
②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很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4)信用证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①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货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商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在国际上使用最多。
②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先办理承兑,到汇票规定期限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由于银行借款利率总是高于贴现利率。所以,若使用这种信用证,货价应比远期信用证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与现率之间的差额。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①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国或外国的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由“转让银行”转让。转让银行可以是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或者在信用证中明确命名为转让银行的银行。
惟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则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转让,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以分别若于部分转让信用证,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如信用证规定了单价,应按原单价开立。在替换发票(或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转让后,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则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①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两种。
①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比如信用证规定1、2、3月按月循环,则1月份金额用完后,2月份信用证金额又恢复,可以再次被利用,3月份也是如此。
②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用完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
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的条件下,如何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如下三种:
自动循环。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非自动循环。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半自动循环。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规定的第若干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商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使用。
(7)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是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匪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
(9)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的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可分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出口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声明书的。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代付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本息。为引人注目,这种预支货款的条款,常用红字,故习称“红条款信用证”。这种预支信用证由于可能发生受益人预支后不发货和交单的情况,所以只有进口商认为出口商是很可靠的贸易伙伴时才要求银行开立。
(10)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凡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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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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