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会计实务 >> 出纳操作 >> 票据结算 >> 正文

出纳外汇结算之外汇结算概述
作者:cpa天空 文章来源:www.xucpa.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7 14:21:44
责提取、保管、转运或拍卖到达目的地后付款人拒绝付款赎单的货物。

  和汇示结算方式相比,托收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安全性较高

  对于出口商来说,由于是付款或承兑交单,特别是付款交单,实现了银货当面两讫,不会像货到付款那样冒“银货两空”的风险;而对于进口商来说,托收结算远比预付货款要安全得多。

  (2)手续稍复杂,费用相对较高

  和汇款结算方式相比,托收结算手续相对较多,所需支付的手续费也相应地稍高一些。

  (2)对进口商有利

  对于出口商而言,托收结算的风险虽然比汇款结算要小,但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因为能否按时收回全部货款,依仗的只是付款方的商业信用。如果付款方无力支付或者故意不履行合同,那么虽然货物不至于丧失,但货款仍然收不回来,而且由此造成的运费、保险费、保管费以至被转运回国或低价拍卖的损失还是很大的,但对于进口商来说,跟单托收却很有利,因为它可以使进口商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各项手续,不必向银行预付押金,从而减少有关费用支出,有利于加速资金的周转。正因为如此,在出口业务中采用距单托收有利于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扩大成交量和出口量,许多出口商把它作为推销库存货物和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

  三、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不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者指定方进行付款,或者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者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通俗地讲,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等。

  (1)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当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进口商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进口地银行申请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信用证开立以后,进口商便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在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开证行,赎取单据。但对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口商有权拒绝赎单。进口商在付款赎单之后,如发现所提取的货物在数量、品种、品格、质量等与单据不符,应向有关责任者索赔,而与银行无关。如果信用证是由银行主动开立的,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证银行应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木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开立之后,开证银行便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而不管进口商是否拒绝赎单或无力支付。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赎单,则开证银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并有权向进口商追索所得销售货款仍不足抵偿垫付款项的部分。

  (3)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明确指定并由其接受信用证,凭发票、提单等收取货款的人,即出口商。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应按信用证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装运货物,提交单据,据以收取货款。受益人应对所发货物和所提交的单据全面负责。

  除此之外,信用证的当事人还包括:通知银行,指接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商所在银行,只负责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议付银行,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可以信用证上的开证行负责条款及有关指示将有关单据寄给开证银行,向开证银行索回所垫货款;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的,一般为开证银行,也可以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信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1)开证银行的名称,包括其全称以及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码等,以便联系。

  (2)信用证的种类。如“不可撤销信用证”或“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等。

  (3)信用证金额和货币,信用证金额是开证银行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应用大小写记载。

  (4)信用证的号码和日期。信用证上的日期为开证银行出具信用证的日期。

  (5)开证申请人,包括其全称和详细地址。

  (6)受益人,包括其全称和地址。

  (7)汇票和单据。如规定受益人凭汇票收款,则应规定应开立什么汇票,如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汇票的金额和付款银行等。如信用证未规定汇票条款,则受益人可只凭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收款。信用证上应规定单据的种类,包括货物单据(如发票、产地证明书、商检证明书、重量单、装箱单等)、运输单据(如提单)和保险单据(保险单),以及单据的份数。

  (8)对货物本身的要求,包括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

  (9)对运输的要求,包括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以及是否可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10)信用证的有效期(指银行承担付款的期限,如出口商交单时间超过该期限,银行有权解除自己的付款责任)和到期地点(是在什么国家和地区到期)。

  (11)保证条款,指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条款。

  (12)其他特殊条件,由开证银行根据每一笔业务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1)信用证根据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种。

  ①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这里所说的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提单)或证明货物已经发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

  ②光票信用证,是指凭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些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的信用证也属于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由于不附有货运单据,对进口商来说风险太大,因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用于贸易从属费用以及小额样品货款的结算及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中的预付定金等。在非贸易结算方画使用较多,旅行信用证就是属于光票信用证。

  (2)根据开证银行对信用证所负的责任不同,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两种。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银行便承担履约付款的义务。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有关条款,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并载有开证银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②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