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会计实务 >> 出纳操作 >> 票据结算 >> 正文

票据结算方式——委托收款
作者:cpa天空 文章来源:www.xucpa.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9 21:28:24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 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 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1、委托收款记载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

  (4)收款人的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人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银行名 称。

  2、委托收款办理方法。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 有关的债务证明。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 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是足额支付的,应通知被委托银行向收款 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 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教人。

  3、委托收款使用中需注意: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 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 城特约委托收款。 
文章录入:xiaozhu    责任编辑:xiaozh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